《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商品房损毁、灭失风险的承担原则。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这一基本原则适用于各类买卖合同,自然也包含商品房买卖合同。
具体到商品房交易环节,交付使用是一个关键时间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在商品房买卖中,一旦开发商完成了房屋的实际交付,即买受人办理了接房手续或者虽未正式入住但已实质上取得了对房屋的控制权(转移占有),此后,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商品房损毁、灭失风险,原则上应由买受人承担。但如果房屋交付时存在质量瑕疵或其他法定或约定的情形,致使买受人无法正常占有使用,那么风险承担可能还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或者由于其自身原因导致房屋在交付后短时间内出现非正常使用导致的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开发商可能仍需承担责任。但常规情况下,交付使用后的房屋损毁、灭失风险确实转嫁给了买受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