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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以离婚的方式将财产全部给配偶,债权人能行使撤销权吗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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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8 10:43:23

王瑞

王瑞 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离婚协议本身具有双重法律属性,协议中关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的约定具有人身属性,而涉及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部分则具有财产属性。对于债权人而言,能否就离婚协议行使撤销权,应就这两部分内容分别处理。

  首先,离婚协议中关于人身关系的约定不能适用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规定,但是财产部分,是可以受民法典中关于撤销权的约定。所以,当夫妻以离婚的形式将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所,以此来逃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的约定。但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要符合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规定:

  一、 债权人的债权应在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前依法成立并存在。如果债务人实施财产无偿处分行为时,债权人的债权尚未成立或已经消灭,则无偿处分行为不可能对债权人产生任何影响。

  二、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行为与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使债权人的债权有难以实现的危险,或者致使不能完全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行为明显不会影响其对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的,则不成立债权人的撤销权。

  三、债权人的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条款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且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