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病假工资的法律条文及解读如下:
法律条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
1. 病假工资支付条件: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2.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来确定。
3. 病假工资最低标准: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这意味着,即使按照规定的计算基数计算出的病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用人单位也应按照百分之八十的标准支付。
4. 特殊情况:如果国家有另行规定,应优先遵守国家规定。例如,某些特殊行业或职业可能有特定的病假工资支付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时,还需同时承担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此外,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内,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期满为止。医疗期满后,如果劳动者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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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