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在发生“一房二卖”的情况下,两个买受人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如果未占有房屋的一方买受人最终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而占有房屋的另一方买受人却对“一房二卖”不知情,直到其在申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才知晓,那么,自该时起,其占有已经丧失了法律依据,则其之前的占有构成了不当得利。
在此前提下,认定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应当自法律根据消灭时开始计算,并根据得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而作区别。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时,仅返还现存的利益;在明知没有法律根据后,返还的利益应当包括取得的全部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