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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普法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0-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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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1 14:35:27

赵忠强

赵忠强 律师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第六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前两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一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一)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指导、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二)接受、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

  (三)组织对应用程序等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

  (四)调查、处理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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