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遇到一位当事人咨询,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利率超过15%是否过高,能否与对方协商降低利息。当我看到她发过来的借款合同的第一页时就有答案了,答案就是不能调低,因为贷款方是某某小额贷款公司。
为什么呢?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点,就是金融借款的利率原则上不受限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文件,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这意味着金融贷款利率完全凭银行自主决定,法律上没有上限,与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上限LPR的四倍有巨大的差异。
但是,在实践中,法院一般还是认为有上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金融机构同时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即对于金融借款目前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年利率24%。
回到开头,15%的金融借款利率虽然超过了LPR的四倍,但显然没有超过24%的金融借款利率上限,是无法请求调减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