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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到底能不能向嫌疑人出示案卷或同案犯供述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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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8 13:36:34

马晗

马晗 律师

河北中冀世和律师事务所

      辩护律师能否将案卷材料出示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长期困扰律师刑事辩护的棘手问题。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否出示证据语焉不详,有学者根据当时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办案规范(试行)》第47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3条,认为:“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关于案件事实的交流是单向度的,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律师提供相关的陈述,而律师不能向其当事人透露有关案情和证据的信息”⑴,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能将同案犯供述等证据向其宣读,否则被认为有串供之嫌。以2009年重庆“李庄案”为例,认定李庄构成律师伪证罪的重要一点便是“辩护律师李庄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龚刚模时,向犯罪嫌疑人龚刚模宣读同案犯樊奇杭的供述”⑵。李庄辩护律师高子程撰文认为,将从法院复制的案卷材料出示给被告人,是落实被告人的辩护权,履行律师法定职责的需要⑶。这引起了学界对辩护律师会见是否可以宣读同案犯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阅卷权的争议。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赋予辩护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有“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利,其是否允许向被告人出示同案犯供述、证言等,成为正在制定的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主要争议点。

      从我国立法意图、独立辩护理论、保障查明事实真相的角度,对辩护律师核实证据的权利进行限制很有必要。然而,对辩护律师行使核实证据的权利,不应采取证据类别的限制方式,应要求辩护律师遵守“存疑核实”的原则, 将涉密信息排除在核实之外,且以口头交流的核实方式为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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