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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骑”撞“违停”,谁来担责?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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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7 15:35:01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2022年7月18日,在某混行路段,沈某酒后骑着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与路边停放的一辆中型普通客车后部相撞,沈某受伤严重。交警认定,沈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且驾驶非机动车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客车车主朱某未按规定停放车辆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经查,朱某的中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沈某诉至法院,主张医疗费、后续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50余万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朱某承担赔偿责任,减去保险公司已赔付的20余万元后共计70余万元。朱某辩称,沈某存在改装电动车、酒驾、边喝酒边驾驶电动车的情形。朱某在停车位合理停车,案涉事故与朱某没有关系。保险公司辩称,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于80.属于醉驾,且其驾驶的电动车亦不符合非机动车的特点;朱某车辆正常停留道边,并无任何过错。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载明,沈某颅脑损伤后遗左侧肢体偏瘫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四级;轻度智能减退的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开颅术后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累计伤残赔偿指数80%,目前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沈某负主要责任,朱某负次要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事故发生时,朱某的车辆已处于长时间的停止状态,朱某本人亦不在车上。本案中,朱某相对而言对事故的发生未有任何主动参与的情形,其过错程度较为轻微;沈某在醉酒后驾驶电动车,致使车辆失控撞上停在路边的车辆,其本身的行为是导致案涉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本身过错程度明显较大。据此,对于沈某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法院酌情确定沈某自行承担80%,朱某承担20%,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沈某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朱某赔偿沈某鉴定费。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