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债务人还款,债务人虽不否认借据的真实性,但认为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的,应结合交易习惯,视案情不同作出具体的审查判断。
一般情况下,按照交易习惯,债权人提供的借据足以认定借贷事实的存在,故债权人无须再另行举证证明其交付款项的事实。但若债务人提供了反驳证据或提出合理反驳理由,致使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有重大疑问的,法院可责令债权人补充举证,并综合审查债权人的经济实力、款项来源、交付时间、地点、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等,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庭审表现,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就争议事实作出判断。
如果以上方法仍不能形成对借款实际发生的高度盖然性心证,不能仅凭借据认定债权人已实际提供借款,可以债权人证据不充分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对借据证明力的否定应非常慎重。大额借贷纠纷一般应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