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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微信记录主体的认定问题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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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10:23:55

郑文海

郑文海 律师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认定微信聊天主体是否为本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 当事人本人是否承认自己为微信聊天的主体。如果其认可自己就是微信聊天主体,可以认定其为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

  (2) 微信号与实名制的手机号是否绑定。如果备注的手机号码与诉讼当事人手机号码一致,且手机号码经证明是当事人所有,那么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可认定为当事人本身。

  (3) 微信头像是否为使用人真实头像,头像是否清晰可见,面部特征与当事人特点是否高度一致。

  (4) 第三方机构(公安机关、公证处) 是否有认定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

  (5) 是否由当事人自己网络实名、电子邮箱发出的微信聊天记录。

  (6) 是否有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信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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