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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行政处罚听证标准应坚持有利于相对人原则

#行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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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6 15:10:32

何红雨

何红雨 律师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

      在确定行政处罚金额听证标准时,应以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具有同等效力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有关确定行政处罚金额听证标准存在不同规定,且同时明确规定可以相互援引适用的情况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优先选择适用更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规章。

  《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项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但法律、法规、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