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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是否影响工伤的认定?

#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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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5 17:58:33

赵健梓

赵健梓 律师

泰和泰(太原)律师事务所

  指导性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案例编号:2014-18-3-007-003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05.07.11 / (2005)津高行终字第0034号 / 二审】

  裁判要点: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是指与职工工作职责相关的场所,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还包括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

  3.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情形,不影响工伤的认定。

  【相关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