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调解程序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其它劳动争议均可以由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仲裁程序当事人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仲裁申请。
三、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时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以我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即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法院将拒绝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若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