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视同工伤中的“突发疾病”?
「讨论问题」
最近遇到一则关于劳动者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的问题,对“突发”如何理解?某单位两天前员工就身体原因请假,事发当天上午上班后又请假出去看病,回到单位七八分钟后在工位倒下,送医当天抢救无效死亡。单位提出:几天前该员工就发病征兆并就诊,该情形是否不能认定为“突发疾病”了?
「个人观点」
在接到这个讨论问题后,我把这种想否定“突发疾病”的观点界定为:因为职工以前就有发病的征兆,所以在死亡当天的发病,不能算作“突发”。因为不是“突发疾病”,所以不能视为工伤。当然,这种观点还有一个隐含的前提是,职工以前的发病和死亡当日的发病是同一种疾病。
那么,是否能以职工以前就有疾病征兆,来否定“突发疾病”呢?我认为,这种观点不能成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
首先,这里的“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也包括职工原有疾病在工作中加重发作。但本质上,这里的“疾病”并不要求是工作原因导致的。
其次,关于“突发”的理解,“突发”也就是突然发生,是指出人意料地发生的事件。如果认为职工以前就有发病征兆,后来同样疾病发作就不算“突发”,这实际是强调职工发病要“首发”,是要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第一次发作,这个理解显然偏颇了。
因此,上述讨论问题中单位的观点,个人认为不符合法条本意,不能成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