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问题提出」
不久前,在常闻劳动法HR群里,有位群友提出了如下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规定,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这个条款如何理解?是不是员工伤残等级鉴定出来后,即便员工仍然不能上班需休息,单位也可以不再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律师分析」
停工留薪期一般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的期限是如何确定的呢?各地规定不尽相同。有些地区,是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限。而在江苏地区,则根据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进行治疗及恢复,等恢复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故而在劳动能力鉴定前停工留薪期一般已经到期结束。但也可能会出现一种例外情况,即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已经作出结论,但职工仍处于需要休息或治疗的状态(如医疗机构一直在出具休假证明)。
实践中,在工伤伤残等级作出前,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待遇主要就是指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的规定,即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伤伤残等级已经鉴定出来后无需再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转为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也即停工留薪期截止鉴定等级作出之日。对此,也有相应的司法实践案例采取该观点,笔者也予以认同。
当然,对于已经作出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仍需要治疗或休息期间,用人单位应该支付何种待遇?很遗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主流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仍需要支付不低于病假工资的待遇,这种做法也算是举轻以明重吧。
「实务案例」
在(2023)苏04民终58号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裕丰公司主张一审认定的停工留薪期有误,经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本案中,2020年10月23日,赵丹因工受伤。2021年9月10日,赵丹工伤被评定为九级伤残。虽然根据赵丹提供的就诊医院出具的出院记录和病伤休假证明,可以证明赵丹住院期间及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期间总计已超过12个月。但是,根据上述规定,赵丹的停工留薪期应当自其受伤住院之日开始到其被评定伤残等级之日结束,即2020年10月23日至2021年9月9日,合计10个月18天,故一审法院认定的赵丹停工留薪期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据此,赵丹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55550.57元(5240.62×10+5240.62÷30×18)。
在(2016)沪01民特170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虽然有关法规均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并没有规定因工负伤也属于医疗期,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本案中,屠君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继续治疗,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虽然法规未明确工伤医疗待遇是否包括医疗期待遇,但屠君在工伤的情况下,亦应享有非因工负伤劳动者所享有的医疗期待遇。仲裁委员会据此裁决东洋公司支付病假工资,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规定摘录」
1、《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或者终止,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确因伤情不能工作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必须在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或者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病假工资。
2、《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管理办法》 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3、《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