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实务中,如何认定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存在过错呢?
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当定作人选择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时,一定要尽到自身的定作、指示和选任义务,且要与承揽人签订书面承揽合同,风险负担约定清楚,避免产生相应的侵权纠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