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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杀死亡的,家属能否享受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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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8 16:10:03

王兴

王兴 律师

浙江泽鉴律师(杭州)事务所

  职工自杀死亡的,家属能否享受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这里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就是我们常说的遗属待遇。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则该遗属待遇由社保基金支付,否则将由用人单位买单。

  前一阵子,笔者发布了一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可享受待遇之分析》的文章,对遗属待遇的历史变更进行了解读。文章发布后不久,有人咨询:职工自杀死亡,家属可以享受遗属待遇吗?

  对于这个问题,有观点认为,非因工死亡是指非因职工自身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死亡,如不被人主观控制的意外事件导致的死亡。自杀是主观积极追求死亡结果,属于自愿放弃生命权,不应当属于非因工死亡,不能享受遗属待遇。

  让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民终字第305号——本院认为,张××生前系米老头公司的职工,因感情纠纷服药自杀身亡,参照《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68条的规定,因家庭纠纷和其他生活问题而自杀者,可比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非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米老头公司未给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应由米老头公司支付。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民终762号——蒋××自杀死亡,蒋晓勇、王天玉、刘艳红是否有权领取非因公死亡待遇。蒋××自杀死亡,法律并未明确将自杀死亡排除在非因公死亡范围之外,其亲属有权领取非因公死亡待遇,对重庆唐纳餐饮经营部提出蒋××自杀死亡,蒋晓勇、王天玉、刘艳红无权领取非因公死亡待遇的意见不予采纳。(“公”应为“工”)

  主流裁判观点认为,职工自杀不影响非因工伤死亡遗属待遇的享受。

  对职工自杀是否可以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问题,也有些文件曾作出明确。如《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的解答》(1964年4月) 中问:职工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自杀是否能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答:凡属政治性自杀(指确有可靠材料)都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如果是因家庭纠纷和其他生活问题而自杀者,可比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非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广东省关于自缢身亡员工死亡抚恤待遇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8〕2061号)中明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其中并没有排除自杀死亡情形。因此,职工自缢身亡,企业应当按照粤劳薪〔1997〕115号文规定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关于企业职工参照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杀身亡能否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复函》(辽劳函字[2000]12号)认为:企业职工因家庭纠纷以及其它生活上原因自杀身亡的,如确有可靠的材料证明,可按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享受有关死亡保险待遇,但属畏罪自杀的,不能享受非因工死亡保险待遇。

  笔者认为,非因工死亡是相对因工死亡而言的一个概念。原则上说,因工死亡以外的其它死亡情形,均可纳入非因工死亡范畴。结合上述文件规定,除了政治犯、畏罪自杀以外的自杀死亡,都可以按照非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家属可享有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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