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主张自己儿子赵小某于2014年7月1日到某清洁公司担任清洁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清洁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王某于2014年7月1日到某清洁公司担任清洁工,2014年8月1日,王某在擦玻璃时从楼上摔下死亡。为确认王某与清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王某父提出仲裁申请,但清洁公司否认王某系该公司的员工。根据王某父的申请,仲裁委向公安局调取了赵小某死亡案的卷宗材料。经审查,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公司负责人称:“我是这个公司的清洁队队长,王某是2014年7月1日经人介绍来当清洁工的……”;公司另一员工称:“我是某清洁公司的清洁工,王某是2014年7月来和我一起担任清洁工……”。清洁公司认可以上两人为该公司员工。故根据相关法律,审查后,仲裁委对王某与某清洁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予以确认。
周游律师分析
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包括其他劳动者的证言在内的相关凭证。
具体还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在劳动仲裁中应当提供的证据,如果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且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了争议,劳动者一方应当提供: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2.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提供: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3.考勤记录。而在这类争议中双方均有提供证据的义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