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张某于2014年经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某机械公司,从事铸件清理工作,该岗位属于职业病危害作业岗,派遣期限为2014年1月至2017年1月。2016年3月,机械公司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对张某等20名员工做出退工处理,并于2016年4月1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了劳务派遣公司。劳务派遣公司与张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经济补偿。而张某认为,机械公司不应将自己退回给劳务派遣公司,因本人在机械公司的工作为职业病危害作业,被退回前机械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应为其安排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而不应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此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张某提请仲裁,要求与机械公司恢复劳务派遣关系,并由劳务派遣公司和机械公司为其安排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仲裁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与某机械公司恢复劳务派遣关系,由劳务派遣公司和机械公司共同为张某做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律师说法: 劳务派遣退回,是指用工单位因一定的事由行使解除或者终止权,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对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安排待岗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机制。劳务派遣用工中对用工单位法定的退回权均有明确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