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以共同财产为子女投保,如果退保的话,分割现金价值即可。容易引发争议的是不退保的情况下,保单如何处理?
可分为两种情况讨论:一是生存保险,二是死亡保险;
①生存保险:若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即子女本人时,上海某法院曾在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判决中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合意决定对于子女的赠与,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200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44条就提到:“保险合同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夫妻离婚后,作为投保的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对方提出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要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高法意见稿及上海某法院的观点均体现了被保险人中心主义的理念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值得肯定。
②身故保险:离婚诉讼中,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对子女负有直接抚养、教育的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抽象的监护权,主要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及享有探视权。从保险利益角度,对于不退保的保单,可以由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将保单现金价值的50%补偿给原配偶,将受益人变更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2003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即体现了类似的思路。第四十五条(离婚后对保险的处理) 人民法院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涉及保险的纠纷:
(一)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
(二)一方为投保人,对方或其亲属为受益人,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请求,但该方当事人应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