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是否系个人合伙财产分割的前置程序?
《民法典》出台以后,新增了“合伙合同”专章,比之《民法总则》、《民法通则》、《民通意见》有了新的、更全面细致的规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及第九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据此,个人合伙解散不能直接要求返还投资或利润分配,而是应当在合伙终结后对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算,视清算结果再进行分配。
因此,个人合伙关系终止或一方退伙时,全体合伙人应对合伙的财产、生产的成本、债权债务、盈利亏损等费用进行清算,有剩余财产时,应当先返还合伙人的出资,仍有剩余时,按合伙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盈余分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13469号、(2017)川01民终8105号、(2019)川01民初3153号 案件裁判要旨中均对合伙清算关乎投资款返还及利润分配的重要性进行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当事人限期自行清算,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合伙财产/项目进行司法会计审计。
引用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