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的常犯的错误及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没有合理的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超过试用期后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1)(2)法律后果是2N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另如有一些特定的损失时,也可能需赔偿。例如广州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要赔偿女职工的三期待遇损失。
(3)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法律后果为约定无效,需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间的另一倍工资,且是以转正后的工资为标准。有些裁判者还会支持已支付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间的工资差额。
(4)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法律后果是补缴社保、支付滞纳金等,且劳动者可以行使被迫解除权并获得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的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法律后果是需承担二倍工资,且试用期不成立。劳动合同法的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6)单独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律后果是试用期约定无效,用人单位应按转正后的标准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法律后果是承担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7)违法约定试用期。法律后果是承担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第一、二、三款明确了试用期的依据及标准: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8)约定试用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不等,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法律后果是约定无效,如不聘用,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