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日,康大环卫公司聘用已年满68岁的蔡惊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蔡惊为公司提供劳务,报酬为每月880元,每月30日前支付;期限自2021年6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止。双方还对劳务标准、权利义务即责任承担、纠纷解决等做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蔡惊到公司从事保洁工作,负责公路的打扫及捡拾垃圾。
2022年3月15日15时许,蔡惊驾驶电动三轮车捡垃圾时与小汽车相撞,蔡惊受伤,交警认定蔡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2022年8月3日,蔡惊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过调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蔡惊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蔡惊于1952年11月17日出生,系农业家庭户口,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
一审判决:蔡惊在工作时因工作原因受伤,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公司上诉: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是劳务关系,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认定
二审判决:公司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且与最高法院答复不符,法院不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人社局针对蔡惊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引用法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