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加班”费应结合劳动者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加班应当是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提供劳动,具体而言,就是在用人单位安排的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才可能认定为加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加班并非指单纯的时间经过,且认定是否属于加班及满足加班的条件,需要以特定的工作作为内容支撑,在该时间段内劳动者是否从事用人单位的工作以及该工作的进行是否为用人单位额外分配工作任务所致,应综合劳动者岗位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的业务特点以及报酬给付的标准综合认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