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应当将自己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交给委托人。这是受托人的义务。这里所说的“取得的财产”,包括取得的金钱、实物、金钱与实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例如,受托人因出售委托人的物品而取得的价金,或为委托人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等。因为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不论其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取得的财产,权利人都是委托人,受托人应当将该财产转交给委托人。受托人转移利益的义务不仅适用于受托人,还适用于转委托的第三人。从比较法上来看,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一般都规定了受托人负有向委托人转交财产及相关权益的义务。受任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取得的权利,须转移于委托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