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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例(六)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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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8 17:54:20

柳巍

柳巍 律师

湖北时为律师事务所

      案例一:田某某、刘某某与孟州市金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田某某、刘某某与孟州市金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案,孟州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孟州市金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田某某、刘某某3394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长期未履行给付义务,田某某、刘某某便向孟州法院申请执行。孟州法院向被执行人孟州市金冠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房产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多次到被执行人公司现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因受环保等因素影响,被执行人公司已经停产,公司陷入困境。

  因该案涉及农民工工资,又因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确实有限,执行干警在保持“有力度”的同时,又追求“有温度”,经过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耐心细致的做工作,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后因被执行人因故未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到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反映情况,孟州市检察院接到申请人反映后,与孟州法院执行局及时进行了联系和沟通,并决定启动检察监督程序,会同法院联合办案,在孟州法院和孟州市检察院的共同努力下,促使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和解,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

  典型意义:近年来,全市两级法院积极探索“法院+检察院”协调联动机制,两院联合开展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法律监督。特别是在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检察院等见证、监督法院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该案在执行执行中,孟州市检察院主动履责,监督见证法院执行工作,并积极参与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最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陷入困境的企业得以继续经营,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