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55万二倍工资,法院为什么不支持?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0日,李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总经理岗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出台了《关于李某等同志职务任职的通知》文件,文件载明“经公司研究决定,现任命李某同志任公司总经理兼生产部经理,负责贯彻董事长的指令,做好上下联络沟通和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调工作……直接上级为公司董事长。”
2022年10月18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李某诉讼请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5万元(5万元/月×11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
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目的为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李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已由公司在任命文件中明确了工作职责,包括贯彻董事长的指令,做好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调工作等,且根据公司提交的《文件签收表》及人事行政部经理樊某某向李某汇报工作的微信聊天截图,内容涉及人员招聘、岗位调动等,可以证明李某对公司的人力资源工作负有决定权,故一审法院对公司的主张予以采信,确认李某在公司负有人力资源管理职责,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在李某,故对李某的该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李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其任命文件中明确的工作职责包括贯彻董事长的指令、做好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协调工作等,且根据公司提交的《文件签收表》及人事行政部经理工作汇报微信显示,李某负有人力资源管理职责,且李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职期间曾提醒或者要求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一审法院关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李某的认定并无不当,李某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应支持。
案号:(2023)浙02民终5985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