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由双方同时到任一方经常经居住地县级民政局办理,有30天的冷静期。
关于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4)。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附件5),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诉讼离婚,有30天的调解期,调解离婚的,由法院出具等同于离婚证的离婚调解书;调解不成的,转审判程序,依法判决。
引用法条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