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法院为什么不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均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裁判机构应当受理。那么,在本案中,法院为什么不受理呢?难道法院搞错了吗?
案例来源
案号:(2024)沪01民终1180号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24日至2022年9月29日期间,陈某在某公司处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公司以分红或备用金等方式支付工资。
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陈某为股东、法定代表人。
陈某在职期间,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现为补缴社会保险费,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2007年1月24日至2022年9月29日与公司有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陈某以原告身份提起本案诉讼,但同时又是本案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总经理职务,仍在正当行使法定职权,本案原告和被告存在人格和意志同一化,不符合民事诉讼基于民事关系当事人利益冲突而发生的一般原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
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当事人间对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存在争议,法院有必要通过审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确认之诉的受理需具备诉的利益。
本案中,根据现有在案证据材料,陈某为补缴社会保险费提起本案诉讼,其与公司之间就诉讼请求并无诉争性,本案诉讼不具有诉的利益,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