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与裁判】
京某公司是涉案名称为“腔体式微波器件”发明专利的权利人。涉案专利因对“移相器”(微波器件)现有技术进行了有益改进,对技术发展做出贡献,获评“中国专利金奖”。
京某公司起诉晖某公司制造、销售的电调天线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诉请晖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共计4000万元。根据当事人请求及审理需要,法院责令京某公司调取并提交晖某公司上市后近三年公布的年报,同时责令晖某公司提交与被诉产品有关的财务账册。
京某公司据此提交了相关年报,而晖某公司拒不提交相关财务账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晖某公司在被诉产品的核心部件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京某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其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故晖某公司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在赔偿数额方面,法院认为京某公司就晖某公司因侵权可能获得的利益已作较为充分的举证,晖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法院指令提交账册的行为构成举证妨碍。
遂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晖某公司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了京某公司4000万元的赔偿请求。本案一审宣判后,晖某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本案判决。
【典型意义】
通信领域技术是我国近年科技重点领域,而基站天线是现代蜂窝移动通信必须使用的核心部件,其性能的优劣能够影响到整体网络覆盖的质量。涉案专利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大,应予重点保护。
本案中,在晖某公司拒绝提交相关账册等证据且未作说明的情况下,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以其最近三年上市公司年报为主要依据。综合评估其实施涉案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和销售收入,涉案产品平均利润率,专利技术对产品售价的贡献率,权利人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本案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以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据该规定对专利权利人赔偿诉求全额支持的首例案件。彰显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为该行业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