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经历了十几年的高速发展,一大批开发商赚得盆满钵满,也有一大批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不能按期交房。
本人亲自办理的一起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案例,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交房时间,但针对延期交房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那么我们普通老百姓可能认为既然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那开发商是不是就不需要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了呢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是开发商提供的制式合同,合同中关于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或者没有或者约定的责任很轻,但是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对于延期交房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对开发商违约责任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
以下是适用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
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