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其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其子女一方名下,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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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因此,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其拆迁安置房屋登记在其子女一方名下,应视为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一方,该房屋应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立法本意,对父母为夫妻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赠与情况在结婚之日进行划分,考虑到我国夫妻双方之间无特殊约定外,均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符合中国的传统文化及实际情况。但伴随着市场经济及社会文化的发展,父母亲若以出资或者赠与的方式对自己子女予以支持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否则使得自己的赠与目的予以落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