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的人为了子女谋求一份好工作,或者其他事情经常托人违规办事 。但往往事与愿违,到头来申请没办成,但受托人却以各种理由不予返还办事的钱,因此产生各种纠纷。
委托人往往第一时间认为受托人不退款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于是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以诈骗罪进行立案侦查,但据笔者了解,相当多的公安机关对该类案件不予立案。对此受托人的行为是否诈骗罪不是本文的重点,笔者不予探讨,本文重点研究该类纠纷的民事裁判规则。该类纠纷非常多,但是全国各地裁判结果很不一样,争议非常大。
第一种裁判结果是判决委托人胜诉,支持此类观点的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形成了委托关系,因委托事情没有完成,所以受托人应当返还委托人的钱款,判决受托人返还钱款。
第二种裁判结果正好相反。支持此类观点的法院认为,委托人在不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为办理事项,给付受托人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为部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创造了条件,也破坏了国家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应驳回起诉。笔者不赞成第二种裁判观点。
理由是该观点不论从法理依据,还是从判决的社会效果看,都是存在严重问题。首先,从法理依据上看,依据《民法典》的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的规定,该类纠纷属于委托合同纠纷,应当没有争议。核心问题在于,该委托合同是否有效。笔者认为无论是否有效,受托人都应当返还钱款。如果委托合同有效,那么委托事项没有办成,受托人理应返还钱款。
如果委托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返还钱款,法律依据是十分明确的。而第二种判决的依据在哪里呢?
其次,从第二种判决的社会效果看,存在极大的负面作用。法院的判决,尤其是当该判决的案件类型非常普遍时,该类判决影响是极其深远的,可以说有一种行为导向的功能。第二种判决的结果是驳回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意味着委托人将不能通过民事诉讼来主张返还钱款。如果此时委托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以受托人构成诈骗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如果公安机关给与立案,委托人的钱款还有可能追回。但事实上,很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就会出现告状无门的窘境。
而且还需要说明的是,第二种裁判结果导致的结果不但是委托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而且是受托人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堂而皇之地占有委托人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钱款而得不到法律的制裁。试问一下,这种社会效果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立法宗旨吗?所以笔者建议,如果委托人真的遇到不利的判决结果,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