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本罪是指行为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的情况下,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虚假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上述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的情况下,行为人只要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即成立本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而情节是否严重,要根据行为人利用虚假的或者盗用的身份证件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具体分析认定。例如:
1.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或者盗用身份证件数量大、次数多的;
2.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非法牟利数额大的;
3.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严重损害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的;
4.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严重扰乱社会某领域的管理秩序的;
5.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严重影响某种身份证件社会公信力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的情况下,行为人只要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情节严重的,即成立本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而情节是否严重,要根据行为人利用虚假的或者盗用的身份证件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具体分析认定。例如:1.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或者盗用身份证件数量大、次数多的;2.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非法牟利数额大的;3.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行为严重损害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的;4.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严重扰乱社会某领域的管理秩序的;5.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严重影响某种身份证件社会公信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