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单位要求员工返还培训费的合法性取决于具体的情形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并与该劳动者订立了服务期协议的,可以在服务期未满前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 若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并且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期以及提前离职需赔偿培训费用,则单位在员工离职时索还培训费是合法的。
2. 若没有签订服务期协议或者虽有协议但其中未包含离职需要返还培训费的具体条款,则单位直接要求返还全部培训费用可能缺乏法律依据。
3. 对于试用期内离职的情况,通常劳动者无需支付培训费用,除非双方另有特殊约定。
总之,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关键在于查看劳动合同或单独的培训协议是否存在关于服务期及违约责任的明确规定,以及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对培训费用赔偿的相关规定。如单位单方面扣除工资作为培训费用补偿或者在无明确法定或约定依据的情况下要求返还培训费,则可能违反劳动法规,劳动者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