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服务主体和服务期限并无争议,则服务的履行情况或服务质量决定了后续服务费用应否支付及当事人是否构成违约、合同应否解除等。依照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服务质量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按照约定不能确定的协议补充,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易习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以及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实践中,应首先审查双方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再以此为基础确定履行标准,然后据此判断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
1.审查是否符合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
双方当事人通常会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标准或服务成果的具体要求,如部分涉及广告的服务合同会要求提供服务方提交广告发布的报告。此时应由提供服务方举证证明是否按约履行或取得服务成果。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并参考双方的聊天记录、服务行为的表现形式或者具体成果的取得情况等加以判断。如果有证据证明服务条款经双方同意变更,应当根据变更后的约定判断当事人是否履行合同义务。
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时,应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考虑所属服务行业的特点及服务合同的性质,结合上下文内容进行判断。根据《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应当按照各文本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性质和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确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含义,从而确定如何理解争议条款的内容。
2.审查是否符合标准化规范
如果履行标准无法依据合同约定进行确定,应由接受服务方举证证明此类服务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等。特别是对于有明确行业规范的服务领域,应当对照人员、设备、行为的具体标准加以审查和认定。如果提供服务方能举证证明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标准化规范且履行方式适当,应认可其服务质量,接受服务方应支付服务费用。
3.审查是否符合当事人的主观预期或者合同目的
服务合同涉及的行业非常广泛,对于比较新型的服务领域,若当事人的约定不明且缺乏明确的标准化规范,没有可参照的客观标准,不能机械适用常见服务合同领域的惯例。此时应由接受服务方举证证明其对于服务的主观预期或者合同目的,法院需要根据《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审查接受服务方订立合同的初衷和真正目的,判断接受服务方对于服务履行情况的主观感受和评价。同时,应本着审慎原则审查提供服务方的履行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是否满足接受服务方的主观预期,能否实现合同目的。另外,部分服务合同的履行不确定因素较多,履行中的变更较为常见,此时应由提供服务方举证证明该些变更对于实现合同目的的必要性和影响程度,法院也应据此准确认定。
4.服务未完成时的审查
实践中,如果接受服务方主张提供服务方未完成服务行为或服务成果,应先审查提供服务方关于服务已完成的举证,再审查接受服务方提出的反驳理由和证据。如果提供服务方确实未完成服务,还要审查其抗辩理由,若提供服务方未能充分举证,即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服务,应认定其违反最基本的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接受服务方有权解除服务合同。若接受服务方能证明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还应判令提供服务方进行赔偿。
如果提供服务方能举证证明合同并未强制要求其完成所有服务,而允许以实际完成情况为依据计算服务费用,法院应予确认。如果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包括多个环节或流程,如在服务标的为提供定制服务时,可能会涉及准备阶段、设计阶段、交付阶段、运行阶段等。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的陈述能够确认每一阶段的验收标准的,则应当分别予以审查,基于提供服务方的举证认定每一阶段的服务是否完成。而关于服务内容是否可分,可结合服务方式、付款进度等予以认定。如果接受服务方主张因提供服务方未完成所有服务而拒绝支付剩余服务费,甚至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经支付的费用,此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关于服务合同的履行程度、合同目的能否实现、未完成所有服务内容的原因、已完成服务内容的款项比例等证据,决定是否支持其主张。
5.服务完成有瑕疵时的审查
对于一些难以量化的服务内容,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很难用通用的标准解决个案问题,此时要根据双方的举证情况充分了解合同约定的本意,以严格的标准审慎启动鉴定程序。如果接受服务方提出对服务结果不满意或者没有达到其预期效果,应根据双方的举证审查提供服务方的义务边界和履约瑕疵程度,判断提供服务方是否存在不适当履行。如果合同中载明提供服务方的履行行为需要接受服务方的配合或互动,即表明服务结果并非仅取决于提供服务方的履行情况,还会受接受服务方配合程度的制约,此时应由提供服务方举证证明。在审查时应当结合日常生活的经验和常识,考虑接受服务方的现状和个体差异性、双方当事人对于服务结果的影响能力,在合理的范畴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酌情认定接受服务方实现自身权利是否需要进行必要的努力,是否需要配合提供服务方的履行行为。如果接受服务方有明显过错的,则不宜认定提供服务方存在违约。
6.服务费用的计算
在对服务主体、服务期限、服务质量进行审查后,应对服务费用的计算进行认定。根据服务合同的具体约定,区分一次性支付或分阶段支付,若存在金额约定不明或计算标准产生歧义的情形,需结合服务内容的性质、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酌情认定。当有证据证明符合约定条件时,服务费用还存在抵扣或返还的可能,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审查。
引用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