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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中的全案移送证据材料的问题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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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4 10:41:59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全案移送证据材料有利于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是保证刑事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基础。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材料,证人改变证言的材料,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实践中,个别案件存在由于未随案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导致案件存疑的情况,甚至经人民法院调取仍未提供。就现在发生的冤案看,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犯罪的笔录往往不会移送。

  那么,依据上述规定,人民检察院拒绝移送相关证据导致某些方面存疑的,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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