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9年期间,宣城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供货。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宣城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廉洁自律约定书,载明:乙方如发现甲方人员有不廉洁行为,甚至出现索要钱、物、吃、喝和刁难乙方人员的,乙方可向甲方内审部及相关部门投诉,甲方会立即根据乙方提供的信息展开调查,对甲方违规人员进行处理,保障乙方的公平、公正的待遇。
如乙方隐瞒不报被甲方发现,将对乙方每次处以违约金(按合同标的20%计算,违约金低于人民币10万元的以10万元计)赔偿处罚,甲方可直接从应付乙方货款余额中扣除。在甲乙双方及其人员在经济合同、本约定书签订前或履行完毕后,发生或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仍按本约定书处理。
此后,浙江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审部门发现员工涂某在履行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原材料供应商所送财物,共计259.2万余元,并多次收受业务回扣款10.2万元。海宁法院认为,案涉廉洁协议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经综合考量,酌定宣城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民营企业间就自身内部廉洁风险产生的诉讼案例。近年来,我国市场优势进一步强化,民营企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营企业的腐败现象已成为了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在民营企业的交易往来中,尤其是涉及采购、销售等“一进一出”环节往往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因此,民营企业间签订诸如《廉洁自律约定书》等的廉洁约定,对内而言激活了民营企业的“廉洁”内驱力,清除了腐败滋生的温床。
对外而言也保障了民营企业间的良好交互,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顺势而为,司法应当予以认可与支持,并以裁判的形式加以积极引导。
倡导形成民营经济清明、晴朗、清新的良好生态,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该案入选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