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并非适用所有诉讼案件,一般根据当事人请求内容区分。为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诉讼时效原则上适用给付之诉,主要指以给付价值和财产利益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如支付欠款、赔偿损失等,同时考虑到信用观念,关系的持久性和特殊性,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于: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一般不适用于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主要体现为:
1.物权请求权,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当房屋渗水时,若业主主张物业公司维修,不适用诉讼时效;但若物业公司无法将房屋修缮至完好状态,业主主张物业公司赔偿损失,那么对该损害赔偿的债权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如亲属和配偶之间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此类请求权人处于弱势地位,与被请求人之间经济地位悬殊,适用诉讼时效可能会影响请求人的生存利益,引发伦理道德风险,故我国法律对此作出特别规定。
3.基于人格关系所生的请求权(不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如因受害人因名誉等人格权受损而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上述请求是为了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不仅存在于人的一生中,去世之后也与其后代的利益息息相关,不应随着时间消逝。若因肖像权受侵害而请求赔偿,则涉及到财产利益,应适用诉讼时效。
4.特殊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公共维修金请求权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