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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车竟遇“调表车”,买卖合同可以撤销吗?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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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8 10:16:54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世纪星(岚山)律师事务所

  二手车买卖中,买受人买到的二手车行驶里程数竟被修改,买受人该如何维权?车辆买卖合同可以撤销吗?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受人买到二手“调表车”,起诉要求撤销买卖合同的案件。

  基本案件

  2022年5月,王某从案外人刘某处购得某品牌轿车,4个月后,王某与朋友丰某口头达成车辆买卖合同,将该车辆以2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丰某,并承诺原版原漆、实表里程为4万多公里,后双方办理过户登记。10月初,丰某通过某二手车检测平台对该辆轿车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该轿车为“调表车”,且存在加强件有轻微损伤、覆盖件有变形、修复等情况。丰某认为所购车辆与王某曾承诺的车况不符,遂要求与王某解除买卖合同,但协商未成。同年12月,丰某一纸诉状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案涉车辆买卖合同,并要求王某返还购车款24万元。

  王某辩称,案涉车辆系其购买的二手车,购买后虽未对车辆进行任何检测,但除正常保养,从未进行调表或其他维修,主客观均不存在欺诈的情形,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撤销合同法定条件,丰某的主张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丰某的诉讼请求。

  丰某向法庭提交其通过某二手车线下检测平台对案涉车辆作出的检测报告,证实与王某承诺的车况不符。因王某对该检测报告有异议,丰某申请对案涉车辆的真实行驶里程进行鉴定,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该涉案轿车真实行驶里程数至少为9.5万公里。

  案件焦点

  本案的买卖合同是否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

  法院裁决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出售案涉轿车给丰某,丰某以24万元价格购买,双方系适格的民事主体。《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法院委托具有专业鉴定资质的机构依法作出,本院作为合法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案涉车辆的真实行驶里程数至少为9.5万公里,与丰某购买该车辆实表里程相差巨大。行驶里程是判断一台车使用程度和新旧的主要标准,也是影响二手车价格的关键因素。本案中,王某在销售案涉车辆的过程中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丰某在购买案涉车辆时不能获取到该车辆的真实行驶里程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因涉案车辆行驶里程被修改,丰某对案涉车辆的真实行驶里程产生重大误解而诉请撤销案涉车辆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丰某主张王某修改案涉车辆里程涉嫌欺诈,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车辆行驶里程被修改发生在王某占有、使用该车辆期间,故不能推定王某主观上存在隐瞒车辆真实行驶里程的故意,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综上,临沭法院判决撤销丰某与王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丰某购车款24万元并支付鉴定费1.1万元;丰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案涉轿车返还给王某,并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判决后,双方均服从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本案中,丰某无证据证明案涉车辆行驶里程被修改发生在王某占有、使用该车辆期间,不能推定王某主观上存在隐瞒车辆真实行驶里程数的故意,不能认定王某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但该车辆真实行驶里程数与丰某购买车辆时获知的车辆行驶里程数相差巨大,足以影响其决定是否购买案涉车辆及是否以24万元价格购买案涉车辆,据此可以认定丰某购买案涉车辆时对车辆的真实行驶里程数产生重大误解,故而丰某诉请撤销案涉车辆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

  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