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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司机帮忙卸货却被货物砸伤,赔偿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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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6 15:15:52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绵阳市某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再生资源公司)称“其一直从案外人郑某科名下的绵阳艾格科技有限公司处购买塑料膜,案外人又邀请长期从事货物运输的何某强负责承运某再生资源公司所购买的货物并由某再生资源公司自行负责卸货”。

  某再生资源公司与案外人、何某强与案外人均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对上述事实均予以认可。2022年6月18日13时许,各方当事人所称的“郑某科”联系何某强驾驶川B439XX号车将货物运输至某再生资源公司(位于三台县永明镇白庙一村三组)。某再生资源公司其中的一个股东即本案某再生资源公司姚某良与另一员工卸货时,何某强作为司机亦无偿帮忙为某再生资源公司卸货。

  因川B439XX号车上货物掉落致使何某强受伤,何某强遂向三台县公安局永明派出所报警处理。姚某良随即将何某强送往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22年6月20日转入绵阳市骨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至次月18日出院。2022年10月25日,绵阳WY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第1445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十级伤残。

  庭审时某再生资源公司和姚某良不认可何某强自行鉴定的伤残等级并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的《重新鉴定申请书》。本院即于2023年6月1日组织各方当事人并通过本院技术鉴定室现场摇号选定“成都RC司法鉴定中心”对何某强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2023年6月9日,成都RC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成蓉司鉴(2023)临鉴20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何某强损伤致残等级鉴定为十级。何某强认为自己的卸货行为不是为了自身利益,二某再生资源公司应承担全部的连带赔偿责任,何某强之母谌某平虽已领取了养老金,但系自己购买的社保不应当扣除。另何某强之母谌某平(生于1953年5月6日)与其夫何某乾(已于2014年去世)共生育两个儿子,即长子何某军(已于2021年4月去世)、次子何某强即本案何某强,谌某平现领取养老金1135元/月。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承担责任的比例和承担责任的主体问题。第一,庭审查明,某再生资源公司的股东姚某良虽然否认其邀请了何某强帮忙卸载为某再生资源公司运输的货物。但姚某良作为某再生资源公司的股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明确拒绝了何某强的无偿义务帮工行为。因此某再生资源公司理应对何某强为其无偿义务帮工时受伤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又因何某强虽然系无偿义务帮工,但其所帮工卸载的货物系何某强自己承运的货物,其理应对货物的装载情况有全面的了解,并在其进行卸载时亦应具有高度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

  故本院确定由某再生资源公司对何某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为宜,由何某强自行承担其自身损失30%的责任为宜。第二,经查,某再生资源公司认可姚某良系其公司的股东,姚某良卸载何从强运输的货物系履行工作职责。故其邀请何某强义务帮工为某再生资源公司卸载货物应视为系某再生资源公司的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亦应由某再生资源公司承担。

  据此,何某强主张姚某良应就其所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何某强之母谌某平每月领取的养老金1135元/月虽系自行购买,但其所购买领取的养老金具有社会统筹保障的功能,因此何某强请求的谌某平之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扣除其领取的养老金1135元/月。原、某再生资源公司双方的其他诉辩意见,由本院结合审判实践及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据情依法予以确定。综上所述,某再生资源公司仅承担何某强损失30%的责任之相关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因此对何某强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具体金额以本院参照何某强的赔偿请求项目明细核实计算的为准。

  典型意义

  中国社会是典型的人情社会,而助人为乐这一中国自古以来的传统美德便是中国“人情社会”的重要体现。尤其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其尚处于熟人社会之中,在操办婚丧嫁娶等红白喜事、自建房屋、抢收抢种等急需人手之时,街坊邻居、亲朋好友等前来帮忙而不收取报酬,是十分常见的,这些基于善良风俗无偿提供劳务的活动被统一称为“帮工”。由于帮工关系系以提供劳务的形式产生,因此在此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会产生人身损害问题。

  在帮工活动中,由于帮工人自身的过错致帮工人人身损害的,应当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何某强出于好心协助绵阳市众益鑫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搬运货物,其和该司形成了无偿帮工法律关系。该司主张其拒绝了何某强的帮助,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视为默认接受帮工,因此其作为帮工活动的受益人,理应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何某强系成年人且其所帮工卸载的货物系何某强自己承运的货物,其理应对货物的装载情况有全面的了解,并在其进行卸载时亦应具有高度审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故确定由某再生资源公司对何某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由何某强自行承担其自身损失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