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意见: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原则上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主持进行。如经协调,被执行人财产由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或轮候查封法院处置,则由取得财产处置权的法院主持分配,分配情况应告知首查封法院。
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由各项财产的在先查封法院分别进行分配。相关执行法院协商一致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可以将各自查封的财产交其中一家法院进行处置和分配。共同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提级或指定执行将所有案件管辖权集中至一家法院,由该法院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共同上级法院也可以作出决定,确定其中一家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价款统一处置,统一分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