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的陈述;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3.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举证时虽然可以提供复制品或复印件,但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无异的才能与原件等同。如无法与原件核对,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