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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游某某、邹某某与某机械租赁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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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4 10:43:48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因劳动者死亡而产生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的继承人可基于劳动者生前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6日,某机械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向游某支付7000元,转账备注2020所有工资也结清。之后至2021年12月23日,沈某等人共计向游某父母即游某某、邹某某转款32500元。

  2021年12月29日,重庆市巴南区人民医院、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鱼洞派出所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游某于2021年12月27日死亡,死亡原因窒息?猝死?急性酒精中毒。

  2022年1月,游某某、邹某某向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仲裁委)申请裁决:某机械租赁公司支付2021年未结清工资37500元、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66000元、丧葬费2000元、一次性救济金97500元。2022年2月,区仲裁委作出超时未决定受理案件证明书。

  裁判结果

  游某某、邹某某主张游某自2020年8月起与某机械租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已举示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转账记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言及转账备注2020所有工资也结清言辞予以证明。而某机械租赁公司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其举示结算单证据未有单位印章,不能认定游某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亦未举示其与游某存在非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

  故认定游某与某机械租赁公司自2020年8月起至游某死亡之日即2021年12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某机械租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游某参加社会保险,应承担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法院遂判决某机械租赁公司支付工资36655元、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60500元、丧葬费2000元、一次性救济金97500元。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与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