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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在多层转包中受工伤,如何确定各方主体的赔偿责任

#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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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2 15:14:29

庞立伟

庞立伟 律师

山东世纪星(岚山)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领域是工伤的高发区,而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劳务分包是比较常见的情形。很多农民工在遭遇工伤后,包工头可能就跑了。这个时候去找建设公司,又苦于没有合同关系,或者互相推诿。对此,我整理了一期关于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比例的文章,供大家参考。

  甲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张三完成。张三再将其承包的木工工程分给各个班组完成。李四是其中一个班组头,雇佣王五当组员。张三按月给李四班组发放两次生活费,剩余未支付的工资按27元/平方米的价格另行与李四结算。李四负责记录工人的工时及人员管理。

  王五已年满60周岁,且无法购买保险,张三曾表示不要王五参加工作;但是李四对此不置可否。2020年5月1日下午,王五在做工过程中,被锯子致伤右上肢,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10万元。

  王五向张三、李四、甲公司主张赔偿,均遭到拒绝。张三认为,自己明确表示拒绝王五用工,因此自己不存在过错,拒绝赔偿;李四认为,张三是包工头,应该由张三负责赔偿。甲公司表示,这事跟自己没有关系,甲公司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无奈之下,王五将三方共同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1.甲公司明知张三没有相应建筑资质,仍将木工工程发包给张三,应与张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三将工程分包给王五所在工组,与王五形成实质上的劳务关系。因此张三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张三承担60%的责任,甲公司负连带责任。2.李四作为张三的管理者,具有管理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3.王五作为成年人,在工作中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自己承担3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