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高某女、唐某男曾系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唐某男向高某女借款27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及车位款。2020年12月,双方分手时,唐某男向高某女出具借条,载明剩余款项22.5万元将在唐某男办房产证前还给高某女。后,唐某男偿还了3万元,但剩余款项至今未还,催要未果后高某女诉至法院,要求唐某男偿还剩余款项本金并自起诉之日支付利息。
唐某男认为,房屋尚未办证,不同意偿还款项。裁判意见法院认为,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借款人返还本金,是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
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返还本金的期限作了明确的约定,则借款人必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可以进行协议补充。如果当事人无法对还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如果通过以上方法仍然无法确定还款期限,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请求返还,但是应当给借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借款人逾期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为“唐某男在房子办房产证前”,该约定并未明确具体还款时间。应视为对还款期限约定不明,且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故高某女依法可以要求唐某男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唐某男必要的准备时间。关于逾期还款利息,高某女自起诉之日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令唐某男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高某女支付本金及利息。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