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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哪些情形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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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 14:24:34

章丹丹

章丹丹 律师

北京市康达(苏州)律师事务所

  【无过失性辞退 / 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何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哪些情形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可以适用该条款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何为“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原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该等“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客观情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致使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全部或者主要条款无法履行,或者若继续履行将出现成本过高等显失公平的状况,致使劳动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对于哪些情形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法律上未明确界定,实际上也无法穷举,在劳动争议中裁审机关有较大的裁量空间。在司法实践中,除有明文列举的情形外,关闭门店、撤出特定市场、撤销或终止特定业务或项目、转变经营方式等情形,较可能被视为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另如组织架构调整或裁撤部门及岗位,是否构成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围绕变化的客观必要性或内外原因,各地裁审机关的倾向性差异较大。

  另外,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所规定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参见第 80 问)或者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需要行使用工自主权之间边界不完全分明,或说有所重合。例如用人单位搬迁,视乎对劳动合同履行的影响是否重大,可能被视为客观情况重大变化,则员工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也可能被视为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则员工不服从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作出纪律处分。各条款所对应的法定程序及法律效果截然不同,用人单位需审慎适用。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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