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离职】员工“被迫离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所谓“被迫离职”,通常指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员工需提前一定期间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则规定了员工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了员工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外情形,亦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恶劣情形。
结合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到对方的民法原则,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包括解除事由,但无需提前一定期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摘录自《企业劳动合规百问百答》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