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第三人姚某某系原告西昌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派到西昌市道路发展有限公司小区工作的保安。2021年12月29日凌晨0时50分左右,第三人姚某某为该小区晚归的业主(系夫妻)开大门时,业主因开门问题与其发生口角。后两名业主先动手将第三人姚某某打伤。
第三人姚某某的伤情经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1. 鼻中隔骨折;2. 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3. 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度;4. 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1天。辖区派出所出警处理了此事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打人的业主赔偿第三人姚某某50000元。
2022年4月26日,第三人姚某某向被告西昌市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2022年5月7日,被告西昌市人社局受理第三人姚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向原告保安公司发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告知其举证的权利义务。原告保安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被告西昌市人社局提交相关回复,称姚某某在岗执勤期间与小区业主发生打架互殴,业主已对其进行赔偿,该打架事件已得到彻底解决。
原告保安公司认为其受伤不是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受到的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被告西昌市人社局根据双方举证及调查核实情况,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2022)川3401工认23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姚某某2021年12月29日所受伤害为工伤,并于2022年6月27日、7月11日分别向第三人姚某某及原告保安公司送达了该决定书。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西昌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姚某某所受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均不持异议,争议焦点在于第三人受到暴力伤害是否与工作有关。原告认为第三人是因为言语不当且态度不好才导致与业主发生冲突进而受到暴力伤害,是属于自身原因与工作无关。但第三人作为门卫,对于进入小区的人员有责任进行询问。
即使工作方式和态度存在问题,第三人并非因个人恩怨而受到暴力伤害,故不能据此否认其属于履行职责,因此受到的暴力伤害应认定工伤。
实践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表现形式很多,情况也较为复杂。主要反映在职工依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因他人不理解而生怨恨,由此矛盾引发对职工施暴造成的一些伤害。
在工伤认定中要准确把握“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职工依照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履行职责,应当包括在工作单位场所上班工作或因工外出完成某项工作任务。二是职工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存在因果关系。三是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处置不当的过错责任未能阻断伤害结果与履行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程度。四是当劳动者自身对于伤害结果具有相当程度上的主观过错时因果关系中断,该主观过错从实践或常识来考量超过了履行工作职责的可容忍性,达到重大过失乃至故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可见,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首要目的是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因工作造成伤害的劳动者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因此,在认定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的因果关系时应更倾向劳动者权益保护。且应重点考虑是否为了用人单位利益而从事的行为,不能因为职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就否认其是属于履行职责的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