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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杜某与曾某、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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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15:02:59

熊枫

熊枫 律师

海南真格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曾某系某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购房者杜某与曾某在某楼盘售楼部签订了《置业预算表》。双方还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显示某房地产公司为甲方、杜某为乙方。

  合同约定,杜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合同尾部无签字盖章。该合同附件五《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尾部,曾某在甲方处签字,杜某在乙方处签字,未加盖某房地产公司印章。

  合同签订后,杜某分四次通过手机银行、微信等方式共计向曾某个人账户支付购房款234171元,其中前两次曾某以个人名义向杜某出具了收条。后杜某发现房屋被另售他人,遂与曾某达成退款协议,但曾某未按期退还杜某购房款。

  杜某于是向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曾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承担归还剩余购房款及利息的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

  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主张与某房地产公司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但举示的《置业预算表》《商品房买卖合同》均无某房地产公司盖章或授权人员签字,仅有曾某签字。

  曾某系某房地产公司一般销售人员,签订购房合同并非曾某职权范围事项,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未加盖公司印章,不存在曾某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且曾某要求将购房款转至其个人账户,并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条,这些行为均违背交易常理。杜某未审查曾某是否具有代理权,主观上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存在过失。

  此外,杜某在发现涉案房屋另售他人后与曾某签订《协议》,约定由曾某退还购房款。故杜某系与曾某建立合同关系,无权要求该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法院仅支持了杜某针对曾某的诉讼请求,驳回其对某房地产公司的请求。杜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除非有明确授权,否则购房人与开发商销售人员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直接支付购房款给销售人员个人账户的,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不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交易,对买卖双方注意义务的要求更加严格。

  购房人在交易过程中应重点审查交易相对方职权事项的范围、是否有代理权限等,如未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购房人的请求很难获得支持。

  本案裁判旨在引导购房者、房地产开发商及房地产从业人员了解最新法律法规,防范房地产市场交易中的常见风险,保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